新国税计字[1997]26号
颁布时间:1997-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997年税收入库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1997]79号要求,现将我区国税系统1997年税收入库明细报表的有关项目、指标口径明确如下:
一、将《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营业税”项下的“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目改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项目;在“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项下增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项目,以准确反映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有关营业税的征解入库情况。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反映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全部营业税以及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余金融保险业按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级收入。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反映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余金融保险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地方级收入。
二、1997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分别反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清欠收入情况。
三、调整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表式见附件,计算机格式请各地按照附件格式自行修改。
四、请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布置,确保在1997年6月份编报5月份税收会统月报表时,按修改后的表式上报。
附件:《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