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稽查字[1998]11号
颁布时间:1998-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补充规定:
一、为了加快税收征管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尽快成立稽查机构。如果截止今年六月底还不能成立的,必须向区局说明原因,写出书面材料在七月底以前上报区局。按照《通知》中第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为了便于管理,各级地方税务局所属税务稽查机构的名称可以统一定为× ×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各地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中,必须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违法案件罚款比例不得低于10%。
三、税务稽查人员比例不到25%的地区,要尽快充实人员,力争1998年底达到总局要求的比例。
四、各地要按期向区局汇报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汇报材料要有案情分析、处理结果、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