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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国税系统出口退税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7]23号

颁布时间:1997-07-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系统出口退税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1997年6月18日全区进出口税收业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国税系统出口退税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做好全区国税系统出口退税各项工作,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推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完善退税部门各项内部规章 制度,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开展文明办税、服务外贸企业,建立一支清正廉洁、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的退税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

    (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三)出口退税稽核检查。

  出口退税三个方面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政策与管理50分,电子化管理3 5分,稽核检查15分。

  以上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二、考核方法及表彰奖励:

     (一)考核方法采取集中打分与实地抽查相结合方法进行:①每年六月份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本地区上年度出口退税工作,根据考核内容先自行打分上报区局;⑧由区局统一组织集中打分;⑧由区局统一组织实地抽查打分;

     (二)根据考核、检查、打分情况,每年评选出分等级的六个先进单位;

     (三)在评选过程中,如果出现分值一样,可取退税额度大、边远的地、州、市局;

     (四)各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科)和没有单独设立分局(科)的部门均是本办法的评比范围;

     (五)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

     (六)本办法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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