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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疆有色金属公司、新疆电力公司全额豁免“两金”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60号

颁布时间:1997-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有色金属公司,新疆电力公司《关于全额豁免欠交“两金”的请示》收悉。

    经调查,新疆有色金属公司共欠“两金”3,526,451.10元,其中能交基金1,496,711.78元,预调基金2,029,739.32元。新疆电力公司欠交“两金”5,291,158.49元,其中能交基金4,186,6 22.95元,预调基金1,140,535.54元。

    欠交的主要原因是:新疆有色金属公司从1992年以后连续亏损、目前亏损已达7944万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生产流动资金十分短缺,正常生产无法保证。

    新疆电力公司由于受市场影响、加之地处老、少、边、穷地区、电价不到位、造成该公司一直处在亏损微利状况下,经营极度困难。

    鉴于上述困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7]1号文件财综字[1997]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上述两单位历年所欠“两金”8817,609.59元,全部给予豁免照顾,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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