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9]65号
颁布时间:1999-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地国税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文件精神,把推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二、安装范围凡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接安装税控装置的要求,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
各地所需的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由省国税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试点运行合格后推荐采用,未取得试点合格证明的(由省国税局出具证明),不得擅自安装。
三、安装工作步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装工作的实施步骤,结合我省实际,具体时间划分为;自发文之日起到99年底为准备和试点阶段,各市(地、州)选择一户较大的加油站作为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的试点单位,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范围;2000年1月至8月底为推广阶段,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对全省所有加油站安装加他机税控装置;2000年9月至10月底为组织验收和总结阶段。
在安装工作中,各地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注意收集情况和信息反馈,安装工作结束后,于2000年11月底前,将安装工作总结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附后)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安装办法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和技术服务,由产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技术机构负责。具体事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国税局同意后另行发文。税控装置产品的售后服务及安装人员的培训,由税控装置生产企业负责。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后,必须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核定合格并铅封,再经县(市、区)以上国税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五、税款征收在税控装置安装测试期间,各地国税机关可按原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税控装置测试合格正式交付使用后,要按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国税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加油站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税控装置、税控加油机和使用发票的检查,凡未按规定安装或破坏、改动、拆卸税控装置,造成计量不准,销售数据不实,并据此进行纳税申报的分别由国税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税法和计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其他要求
(一)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后,须经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二)各级国税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不得借推行税控装置安装工作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