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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7]66号

颁布时间:1997-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国税发[1997]3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对确需豁免和减征“两金”的企事业单位,在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四川财政专员办事处《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能交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川财综[1997]13号)规定执行,不得再下放减免权限。

  二、各地“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总结务予1997年5月底前报送省局,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和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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