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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8]103号

颁布时间:1998-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全面掌握我省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税源,加强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省局决定,从今年6月起至9月底,结合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开展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税务登记手续。

  凡在1998年8月31日前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均属于此次验证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不属于此次验证范围。

  二、验证方法

  (一)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应持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法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务机关申请查验,如实填写《税务登记验证申请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由各地自印)。

  按规定应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而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新开业户,应依法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申请查验。在验证期间新办税务登记申请验证的可以不填写《税务登记验证申请审批表》。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及验证申请表进行审核无误后,应分别在税务登记正本右上角、副本验证记录(第二栏)左下方粘贴激光防伪验证标识(由省局统一制作,各地向省局领取),同时在副本的验证机关处加盖章戳并注明验证日期。

  (三)纳税人有多个副本的,国税机关审核后按照上述要求分别逐个粘贴激光防伪验证标识。

  (四)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国税机关在验证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经审核后,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进行查验。

  (五)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应回其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验证事项。

  (六)纳税人应将验证后的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国税机关应督促亮证经营。

  三、验证时间验证时间全省统一为1998年6月至9月底。

  验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与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基本同步:第一阶段(1998年6月20日至7月1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第二阶段(7月11日至8月31日)为纳税人申请验证与国税机关查验阶段;第三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总结建制阶段。

  四、验证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验证与漏征漏管清查工作都是}对税收秩序的一次综合治理,目的在于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对完成和超额完成1998年组织收入任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把验证工作与漏征漏管清查工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协调行动、务求实效,按时圆满地完成验}证任务。同时,通过验证,针对薄弱环节,健全税务登记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税源监控管理。

  (二)广泛宣传,搞好部门配合。各级国税机关要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验证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以提高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自觉性。要加强与地税、工商、新闻单位等部门配合协作,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各地国税局要根据;省国税局发布的验证《通告》(附件二),自行印制张贴,《通告》落款时间统一为1998年6月20日。省局将在《四川日报》上刊载《通告》。

  (三)注意政策,讲究方法。验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国税机关,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做好优质服务工作,对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证的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到国税机关办理验证,但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将验证工作交于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而乱收费。

  (四)加大力度,突出重点核查。这是保证清查漏征漏管户与验证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在第二阶段要统一组织人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重点的对一些地区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采取“拉网式”方式,核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和纳税情况,把清查漏征漏管户与验证工作的重点检查落实到实处。在重点核查中,要坚持边核查、边处理、边入库的原则。对1998年应验未验证的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处理;对1997年应验未验证的业户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以上(含县)主管国税机关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对清查出的偷、骗、抗税行为,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五)加强信息反馈,严格考核评比。验证工作的情况简报、总结报告与清查漏征漏管户一并反馈。各阶段的动态情况要以简报形式上报省局,工作总结与典型案例(不少于两例)、统计表一并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局。省局将对各地的漏征漏管户清查与税务登记验证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以促进和保证两项工作更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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