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行国[1998]69号
颁布时间:1998-1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银发[1998]4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及时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入库,不得延解、占压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保证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
二、各地要加强对财政拨款的监管:一是加强对财政拨款凭证的审查,各级国库对拨款凭证各要素的审核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财政拨款凭证一律退回,并进行登记;二是加强对财政资金拨款流向的审查。各级财政应向同级国库提供本年度预算、拨款单位名单、开户银行、单位帐号等资料,同级国库应于年初输入计算机。办理拨款时,必须审核收款单位是否属于财政拨款对象,是否超出额度等内容,符合有关制度规定才办理支拨;三是要求各级国库在日常财政拨款工作中,建立拨款凭证交接登记簿,财政每次拨款必须提交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拨款份数、总金额)
双方相互签字;四是认真核对“0205”财政存款帐。每个月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应及时打印出“0205”财政存款分户帐帐页,连同人行对帐清单交财政逐笔勾对后盖章反回。财政印章除公章外,还应加盖财政预算部门领导的印章;五是财政拨款凭证不准用款单位自带,必须做到由财政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国库部门,否则国库部门拒绝办理。
三、对财政拨款、征收机关退库要建立拨款、退库审批制。各级国库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拨款、退库审批权限,责任到人,同时征收机关的退库还应严格按照川财税政(1995)22号《关于加强对“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和各种手续费提取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的通知》精神办理。
四、各级国库部门应加强对国库印章的管理。国库部门的各种印章(包括私人印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保管,不得乱扔乱放,未经科、处长同意,不得相互借用,业务印章作核算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时,必须在国库“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未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的,应及时建立。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