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8]315号
颁布时间:1998-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8]51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库增值税的75%反映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增设的“免、抵调增增值税”项目的“中央”栏,25%反映在。省级“或”地、市、州级艄县级“各栏;同时,将调库增值税的全额用负数反映在增设的”免、抵调减增值税“项目的”中央“栏。
《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计算机参数如下。
行字节数 行数 表个数 栏数 类型 栏字节数
60 52 l 6 N 10对《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在税收月报中增设第91项,我省调整为增设第93项。
请各地务于1998年11月编报10月份税收会统月报表和税收快报前,将有关报表项目及计算机参数调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