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8]28号
颁布时间:1998-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旋细则的观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发放、管理。
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主要有:
四川省××市(地、州)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零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零售发票、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成品油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图书杂志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维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四川省××市(地、州)缝纫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集贸市场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收购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其它收入发票。
二、发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适合本地区加强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
(二)宣传贯彻发票管理法规、规章及制度。
(三)负责普通发票审批、安排印制、内部领发、对外发售和领、用、存管理工作。
(四)负责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基层征收单位发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征收单位加强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对本地区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调查和检查。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伪造、私印、倒买倒卖、虚开代开发票等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对本地区普通发票真伪的鉴别及收缴工作。
三、发票印制计划的管理
(一)各市(地、州)国税局应按照不断档、不积压的原则合理编制发票印制计划。各种版面发票的印量应根据需用量严格控制,每次印制总量不得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二)各市(地、州)国税局对印制的发票应定期编辑成样本,以备在查验发票时依样鉴别真伪。
(三)各级国税机关上报计划应填写《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计划表》(附表一),并报主管局长审批。
四、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的管理
(一)发票防伪专用品主要指:发票专用水印纸、专用荧光油墨。
(二)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省国税局统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生产厂家购买。
(三)各地领购防伪专用品时须持省国税局印制的《四川省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请购单》(附表二),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省国税局统一领购。
(四)防伪专用品必须由市(地、州)国税局领购,派专车、专人押运。
(五)“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样章统一在指定厂家制作。
(六)各市(地、州)国税局向省国税局领购发票监制章时,实行“交旧购新”。
(七)建立专用库房保管防伪专用品和配置保险柜保管发票监制章。专用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鼠咬、防水、防潮等安全设施,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
(八)建立健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的购领、发放、使用、缴销、登记制度。
五、发票的印制管理
(一)按照“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各市(地、州)确定一至二个发票印制企业。
(二)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由省国税局统一审批指定,审批合格的发给《发票准印证》。《发票准印证》每年验审一次,三年更换一次。经省国税局或市(地、州)国税局检查,不合格的发票印制企业,由省国税局下达《撤销定点印制发票资格通知书》(附表三),同时填制由印制企业签收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表四)。由市(地、州)国税局收回《发票准印证》,送交省国税局}并收回所印发票及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
(三)省国税局或接受省国税局委托的市(地、州)国税局,应负责对本地区定点印制企业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套印、发票联印制的监督和管理。
(四)因业务需要确需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含自似格式发票)(下同),各市(地、州)国税局应严格控制,并审批安排印制。电脑发票由市(地、州)国税局报省国税局审批安排印制。,
(五)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其票头中单位名称应与税务登记证上注册名称一致,统一为“四川省×××单位××发票”。且发票版面不得套印除发票监制章以外的其他印章。
(六)定点印制企业必须按监制国税机关下达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附表五)中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要严把发票质量关,对有数量不齐、漏页、漏章、;漏号、错号等问题的发票,经监制国税机关审批后实行集中监督销毁。每批发票印制结束后,将所印发票的样票一式两套报送监制国税机关备查。
(七)定点印制企业应按照国税机关的统一规定,健全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完善保管措施。
(八)定点印制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每半年向省国税局和监制国税机关分别填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情况统计表》(附表六)。
六、发票的仓储管理
(一)加强库存发票收发、领退、保管、储备的管理,防止积压和不足现象。
(二)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代为保管,并根据企业用票需量情况配发。
(三)各级国税机关对定点印制企业印制的发票,必须严格验收手续,并与《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核对相符后,填写《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附表七)。
(四)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库存的发票必须建立定期盘存翻度,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市(地、州)国税局每季度末盘存一次,县级国税局每月末盘存一次,每次盘存都要如实填写《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盘存报告表)(附表八),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盘存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五)市(地、州)国税局调拨发票给各县级国税局时,应填写《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调拨单》(附表九)。
(六)发票库房应设立安全、保护、防盗、防火、防潮、报警尊装置和设施,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七、发票的领购和配售管理
(一)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必须持有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
(二)《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省国税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统一确定。
(三)对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收缴其旧《领购簿》,换发新《领购簿》;对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被主管国税务机关停止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收缴其《领购簿》。
(四)外省(市)来川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使用经营地国税机关管理的发票,申请领购发票时,应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领购发票的版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保证金。国税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必须开具《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保证金收据》(附表十),并限期缴销发票,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保证金,并填开《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保证金退款凭据》(附表十一)。收取发票保证金不得扩大范;围,并实行专户存储,不挪作他用,坚持专帐记载、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
(五)下级国税机关到上级国税机关领购发票,应按规定填制《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请购单》(附表十二)。
(六)国税机关配售发票实行验旧售新制度,并登记查验巳填开的发票本数和起止号码。
(七)国税机关应根据发票配售情况登记《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帐》(附表十三)。
(八)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帐簿,做好发票收、发、存情况的核算工作,按期编制《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附表十四),并与盘存报告表核对相符后逐级报送监制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报送县级国税局;县级国税局应于季度终和年终了后十日内报送市(地、州)局。
八、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从事农副产品及废旧物资等各类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时,应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劳务的,可根据消费者意愿逐笔开具或汇总开具普通发票。
汇总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填开的发票后附上销货清单(附表十五)。
(三)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其它经营活动中,如消费者个人未向收款方索要发票,收款应当天汇总或逐笔开具发票。
(四)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违章填开,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等。
(五)省内跨市(地、州)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携带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出证明单》)。
《外出证明单》上应载明核准带出发票的种类、联次、数量、起止号码及携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用票单位和个人外出经营返回原地,应在有效期后1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带出发票结报手续。
(六)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已开具普通发票的存根联必须保管5年,保管期满后,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批准后销毁。
(七)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专人管理、专人填开等发票管理制度,按季填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领、用、存季报表》(附表十六),并于季末的次月随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
(八)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机关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清税款、缴销发票及《领购簿》,原发票不准自行处理。
(九)对纳税人丢失、被盗的发票,按规定处罚后,由配售机关予以注销。
(十)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被盗普通发票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书面填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附表十七)。丢失发票不报告或伪报丢失造成偷税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被盗发票要在市(地、州)级以上报刊或《四川税务报》上公告声明作废。
(十二)用票单位的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办理好有关移交手续。
九、发票的销毁管理
(一)对有下列情形的发票应销毁。
1,有印制质量问题的发票;
2,按规定换版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发票;
3,对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的整本发票;
4,对企业已领购的整本发票中,按规定不再使用的;
5,其它应销毁的发票。
(二)对应销毁发票实行销毁报告、集中销毁、以人管理制度。销毁前如实填写《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销毁统计表》(附表十八),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销毁;销毁要专人押运,确保安全,严防被盗或丢失的事件发生。
十、发票的检查与处罚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检查。各市(地、州)国税局对普通发票的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县级(含县国税局)以下国税机关要经常进行发票检查;并且每半年向上级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发票检查情况。检查中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