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1]385号
颁布时间:2001-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637号)转发给你,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稽查局对受托协查发票必须按期回复,逾期不回复的,省局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异地受托协查发票税务机关的要求,对从稽核系统中导出的作废、失控发票提供并寄送税务证明,以保证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