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2002]156号
颁布时间:2002-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预见,非公有制经济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为了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针对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和特点,依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积极促进新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繁荣市场经济具有极为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从税收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在工作中有所突破,有所创新。要立足税收,置身经济,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服务、提高效率,作为当前和今后长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竟争中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三同”、“三不”,即: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真正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管秩序。
二、结合新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近几年来,我区在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税收收入逐年递增,财政收入逐年增长,但全区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无论是数量上、质量上、还是发展速度上,都明显滞后,小型化、脆弱化、家庭化、分散化比较普遍,总体上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逐步提高新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从政策的角度积极扶持新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政策方面
1.对非公有制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济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2对工业企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可给予返还全部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
3.对非公有制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财税字[1996]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政策方面
1.在我区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税收管理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2.新办的城镇民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税收管理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可再给予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3.对现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超过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含30%),从开办之日起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国产设备投资部分的40%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
6.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7.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
8.乡镇非公有制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9.需要照顾和鼓励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三)进出口税收政策方面
(1)对非公有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凡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对非公有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可以享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
(3)对非公有制生产型出口企业,可比照我区“分类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执行,享受更优惠的退税政策。
三、改进税收管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一)坚持依法治税的主导思想,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收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经济税源结构,摸清税源底数,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果真实、准确地反映到税收收入上来。
(二)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的精神,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坚决不征税。各地要从涵养税源、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角度出发,切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采用银行网点、邮寄、电话等方式申报纳税的,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实行按季、半年等简并征期的纳税方式;对零星分散税源的征收,要充分利用银行、信用社、邮局的网点优势,由国税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收代扣税款,方便纳税人就近纳税。
(四)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律要求,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依法进行管理和服务。
要切实规范税收执法检查,提高税收检查的针对性,杜绝税收检查的随意性,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与有关执法部门一道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利益,要正确处理好税收与经济的关系,把握好经济发展与依法治税的关系,注意培育市场,为纳税人营造一个公平的经济环境。
(六)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制定科学合理的定额管理办法,规范定额的核定方法,大力推广计算机定税,减少人为定税的随意性,逐步缩小定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差距,切实解决个体税收税负不公的问题。
四、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税收源于经济,经济决定税收,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树立税收经济观念,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法与服务并举,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推行文明办税,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承诺服务等服务规范和服务体系;完善税务公告、税法咨询、和纳税辅导制度。
(二)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了解和掌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自身发展水平,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自觉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范围,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于年审,并加盖年审戳记。简化发票审核、税种认定等中间审批环节,缩短税务登记、减免税审批等涉税事宜的审批时限,提高税务机关的办事效率,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四)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凡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都应供给普通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填开。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新疆经济发展的实际,特别注意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的实际困难,提高对纳税人的政策服务水平,真正实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切实把促进新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