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发[1998]22号
颁布时间:1998-10-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为了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下放省级管理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离退休职工“两保”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发[1998]19号)的规定,决定从1998年9月1日起行业统筹下放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交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和有关移交协议,凡此次移交我省管理的各行业统筹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从1998年9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经办。
二、从1998年9月1日起,各行业统筹下放的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后,其征收管理应相对集中。省社会保险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按照属地原则,按缴纳所得税的范围确定具体负责其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的税务部门。凡统一归口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归口单位)法定地址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内的,由省国税务局直属分局或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归口单位集中征收;凡归口单位法定地址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由企事业法定地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代征。在省外的单位必须归口到省内的行业主管单位进行集中征收。
三、各行业统筹下放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地向省社会保险局提供其法定地址、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号码、基础数据,以及在银行开设基本帐户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等基本情况及其变动情况。各行业统筹下放的企事业单位在提供银行存款基本帐户情况时,必须同时提供其银行存款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省社会保险局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开户许可证原件退还给单位,并将复印件一份送交具体负责其养老基金征集工作的税务部门。
四、各行业统筹下放的企事业单位在参加我省省级统筹以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等数据统一按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予以确定;其统筹方案由省社会保险局制定,经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下达。各行业统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下达的统筹方案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基金缴拨计划。
五、行业统筹下放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季度差额征收办法。1998年9月至12月应缴纳的基金暂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达的1997年基数计算一次性预缴,待有关基数核定后,年终进行结算。
六、税务部门征收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和《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凭证格式和使用办法按省劳动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共同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由税务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发[1998]14号)执行。
七、各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具体操作程序:
(一)省社会保险局将省政府批准的统筹方案和年度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比例、有关基数和基金征收计划在下达各行业统筹单位的同时,按基金征收范围通知各税务征收机关。
(二)税务部门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向行业统筹归口单位开出《社会保险基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送交其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信件交换,将《社会保险基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提交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扣款后划转给收教人开户银行,转入税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或由行业统筹归口单位直接用转帐支票或现金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各行业统筹归口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税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后,税务部门应及时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三)税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的资金(含利息收入)全部划转到省社会保险局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同时,将开出的《社会保险基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和《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第三联(收款单位记帐凭证)一并转给省社会保险局,并将基金征收情况上报省国税局或省地税局。
(四)省社会保险局根据税务部门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等情况登记各行业统筹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省社会保险局应按季与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核对行业统筹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情况。行业统筹企,事业单位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基数有异议的,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复核。
(六)省社会保险局应在税务部门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当月20日内将资金全部划入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八、行业统筹下放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其他问题统一执行四川省劳动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川劳发[1998]12号)、《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由税务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发[1998]4号)和《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由税务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劳发[1998]17号)的规定。以上文件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行业统筹基金征缴基本情况表(附一);(略)
行业统筹基金征缴基本情况表(附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