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616号
颁布时间:2002-1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关于申请企业所得税以地市级分公司为单位统一申报、集中监管的函》(国寿新发[2002]240号)称: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取消县支公司财务核算,所有财务单证由专人负责上报地、州、市财务中心集中核算。鉴于该公司所属县支公司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 件的实际情况,经区局研究决定,从2002年度起,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监管级次定为二、三级成员企业,对原四级成员由于财务核算的改变,管理职责的上划,由三级成员所在地主管国税局负责;三级成员企业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