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稽字[1997]13号
颁布时间:1997-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和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职责范围》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区局反映,以便保证全区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和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职责范围
为加强我区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理顺工作关系,规范稽查行为,现将自治区和地、州、市两级税务稽查分局职责规定如下:
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主要职责
1、制定全区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制度、税务稽查规划和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区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组织落实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部署的各项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税收大检查等工作。
3、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涉税违法活动的专项治理,协助司法机关查处重大涉税案件,调查研究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4、负责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指导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工作。受理举报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打击出口骗税办公室和打击伪造、倒卖、盗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区级有关部门转办的、情报交换的、涉及到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导或屡次转办未有结果的税务案件的查处,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全区重大偷、逃、骗、抗税等案件,并负责查处结果的执行。
6、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保障工作,参与税务治安协调工作,承办税务刑事案件的有关事宜。
7、制发和管理全区国税系统税务检查证件。
8、组织或直接参与省际间、国地税间、跨地区间涉税案件的协查和对下一级税务稽查部门报请的重大案件的审议以及对有争议案件的复审复查。
9、负责对各地、州、市局税务稽查工作的督查和质量审计工作。
10、负责对县以上(含县)税务稽查分局领导及骨干力量的培训工作;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主要职责
1、制定本地区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和年度税务稽查计划。
2、组织、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组织落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部署的各项检查、专案稽查和税收大检查等工作。
3、负责本级国税局和指导下级国税局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受理或查处人民群众举报的涉税案件,负责本地区打击出口骗税办公室和打击伪造、倒卖、盗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负责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和涉及到税务干部的税务案件的查处,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辖区内重大偷、逃、骗、抗税等案件,并负责查处结果的执行。
5、负责跨地区税务案件的协调联络和本地区县(市、区)税务机关之间的案件协调查处工作。
6、配合公安、检察、法院查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有计划的对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检查。
7、组织对县级税务稽查机关有争议涉税案件的复审复查。
8、管理本辖区税务检查证件。
9、检查、审计县级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质量,组织税务稽查工作经验交流。
10、组织指导本地区税务稽查干部培训。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