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8]229号
颁布时间:1998-07-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成都、宜宾、乐山市国家税务局:
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木材水运局系我省三家大型森工水运企业,其购销木材采取水上运输的自运自销方式,考虑其点多、面广、运距长以及水上运费占木材销售额比例高的特殊性,省局曾以《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川国税函[1995]22号)规定,以上三家水运局在保持1993年实际税负的基础上,按木材实际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按木材购进价(含农林特产税)加水上运输的直接费用依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上述三家水运企业的水上运输费用的扣除率应按此规定调整为7%。
以上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