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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新国税函[2002]564号

颁布时间:2002-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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