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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搞好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川教勤[1998]13号

颁布时间:1998-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教委、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国税局:

  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我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各地逐步展开,不少市、县改制工作发展健康,初见成效。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确保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健康运行,推动全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深入发展,现就进一步搞好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改制的目的意义、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党和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长期方针,是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育法》,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因此,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紧紧围绕创收育人、服务教育这个宗旨,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校办企业中学校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的盘活和保值增值;有利于充分调动校办企业经营者、劳动者和资产所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校办企业的发展壮大和效益的提高;有利于校办企业的利润和减免税金能够足额到位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校办企业改制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到本世纪末,在全省骨干校办企业中初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改制后的校办企业,要在坚持校办企业属性不变、服务教育宗旨不变和主管部门不变的前提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更好地为改革和发展全省中初等教育事业服务。

  二、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加快试点,逐步推广的方针我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有许多不同于地方国有小企业的特点,主要是:绝大多数企业属于学校集体所有制性质,生产规模较小,原始资产形成复杂;利润所得和税收优惠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相当部分校办企业还要为学校提供学生劳动技术教育场所和实验实习基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校办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占用教育事业编制,并且多数由学校教师充任,改制工作起步较晚等。因此,各地在改制时,必须从校办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出发,积极稳妥,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当前要以市、地、州为单位,确定少数具备条件的不同类型的校办企业进行改制试点,不要一哄而起。各地在改制试点中,要按照上述“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和校办企业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反复比较方案,谨慎进行决策,认真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广。全省校办企业改制试点工作要求在1999年6月底以前基本结束。

  校办企业改制的形式应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实行“一企一策”,不搞统一模式。从整体看,校办企业的改制形式应以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以学校或教育部门控股为主,以教育系统企业之间联合为主。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维护学校长远利益,不允许将效益好的校办企业出售给社会企业和私人。

  三、要注意解决好校办企业改制中的几个主要政策问题

  校办企业改制工作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很多,都要逐个认真研究并解决好,促进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关于校办企业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的政策问题。

  校办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确保学校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的完整,兼顾校办企业集体利益,维护各类投资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产权界定中,既要防止把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无偿或低价量化给个人,又要防止平调学校和企业的集体资产。根据上述原则和校办企业特点,校办企业的产权界定可按以下意见办理:

  1、国家对校办企业的投资及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全民学校接受的捐赠,其资产所在权归国家。

  2、校办企业职工及其主办学校教职工个人以及社会上其他自然人对校办企业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资产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3、社会上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对校办企业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资产所有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

  4、除上述三部分财产之外的校办企业财产,原则上归校办企业的主办学校(单位)集体所有。

  在校办企业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中,既要重视对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的评估和界定,又要重视对技术、商标、品牌、信誉、机制、市场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界定。

  (二)关于继续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教师被安排从事校办产业工作后的待遇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9号和省政府川府发[1992]156号文件规定,学校派到校办企业工作的教职工,仍属教育事业编制,原是教师的,可保留教师职务及待遇,并在聘任职务时,充分考虑他们的工作特点和实绩。因此,这次改制中,在国务院、省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以前,除本人自愿要求与学校脱钩者外,一般保留其教师身份和待遇不变。

  (三)关于继续执行国家扶持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校办企业改制后,只要符合(94)财税字001号文规定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落实的,要落实到位。

  四、切实做好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几项主要工作

  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宣传动员。改制前,必须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企业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有利于促进改制工作的舆论环境,使企业职工群众和有关方面理解和支持改革。

  (二)企业申请。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企业召集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作出改制决定,并向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产权制度改革的申请。

  (三)清产核资。改制前,校办企业必须在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指导、监督下,组织专业人员对校办企业占有的各项资产、对外投资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做到家底清楚。

  (四)资产评估。改制前,校办企业必须由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国有资产的评估,应由学校认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资管理部门确认;学校集体资产的评估,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五)产权界定与登记。要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做好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使出资者的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得以明晰,并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六)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从实际出发,确定校办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股权配置方式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责权利和制衡关系。

  2、企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及实施步骤。

  3、企业内部实现“三改一加强”、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办法。

  4、做好校办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职工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等意见。

  (七)改制方案的审批和实施。总资产不满50万元的校办企业,其改制方案须经县(市、区)校办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总资产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的校办企业,有改制方案须经市(地、州)校办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校办企业,其改制方案须经省校办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改制方案审批后,按照校办企业主办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县(市、区)和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八)校办企业改制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企业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工作。校办企业中的少量国有资产,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经贸、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省教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全省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服务和考评。省、市(地、州)、县(市、区)要成立有教育、经贸、国资、财政、税务等部门参加的校办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搞好规划,制定实施办法,及时研究解决改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省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对于在改制工作中违反本《通知》精神,造成国有资产和学校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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