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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与征管软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9]240号

颁布时间:1999-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现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与征管软件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税收征管软件有关程序问题。省局将按新的登记要求,先修改省推征管软件(STIMS)“换证处理”、“登记证打印”和“征收开票”模块的有关程序,再适时修改“税务登记”模块的其他程序,以适应当前征管工作之需,修改的新程序将于6月25日前下发各地使用。未使用省推征管软件的单位,其有关软件的修改由各地自行解决。

  二、关于新税务登记资料的计算机录入问题。由于省推税收征管软件的税务登记模块,在原来设计时未按“内资企业”、“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登记进行分别处理,因此,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各地可暂按省推征管软件要求录入纳税人有关登记资料。纳税人的其余有关登记资料,待省局按新的登记要求开发有关程序并下发使用后,各地再进行补录,以确保纳税人登记资料的计算机管理完整性。

  三、关于填写新税务登记表有关内容问题。原税务登记表中有而新税务登记表中没有的内容,如确因工作需要和满足现用征管软件需要的,可由地级国家税务局确定附列登记资料,并随同新税务登记表一同下发填报。

  四、关于纳税人识别号增加位数问题。有的地方已使用新的身份证,其证件号码由原15位改为18位,纳税人识别号可相应由15位改为18位,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身份证号的18位之后增加横线,再增加1位数。其20位纳税人识别号涉及税收征管软件的“证件打印”和“征收开票”处理,省局将于6月25日前修改征管软件(STIMS)有关程序下发各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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