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9]36号
颁布时间:1999-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代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代收费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税务部门一项新的职责,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刻领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代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顾全大局,勇挑重担,加强领导,克服困难,积极承担代收费工作。同时,要加强社会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代收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省局决定,代收费工作由各征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各局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代收费工作。
二、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代收费范围。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依法办事,只能代理政府收取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允许收取的合法收费,禁止代收各种非法收费。
各地直接受理政府委托代收的合法收费要及时报省局备案。
三、加强管理,努力做好代收费工作。
一要正确处理代收费与征税的关系,合理安排力量,保证代收费工作的落实。
二要根据代收费工作的特点,结合深化征管改革和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建立,制定相应的制度,不断完善代收费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代收费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代收费成本。对通过正常渠道从各级政府取得的经费,要严格按照财务经费管理规定统筹管理。
四要加强对代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在代收费工作中额外收费的要严肃处理。
五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代收费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代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