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7]77号
颁布时间:1997-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公安厅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处),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成都边防检查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
一、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县级以上税务局阻止欠税人出境申请审核批准后,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一式两份,送省公安厅边防局。由边防局向边检站布置,同时抄报公安部边防局备案。
二、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申请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县以上国税、地税局可以派员带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资料,直接向边防检查站提请边控,并在三日内按《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补办边控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撤控。
三、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支持国税、地税局做好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县以上国税、地税局按规定办理有关阻止欠税人出境手续时,需要公安机关帮助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