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2002]134号
颁布时间:2002-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规定,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实际,区局制定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联系。
附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区国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区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用于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负责“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为预算拨款收入,实行按季据实拨付管理。
自治区国税局于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根据各地、州、市国税局上报的上一季度《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第四联)》(格式附后)应付手续费金额数,据实审核拨付各地、州、市国税局。各地、州、市国税局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各县(市)国税局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第四联)》,并填写《自治区国税系统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支出凭证汇总表》。
第六条 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比例执行;代征税款手续费按照代征协议中规定的比例支付(最高不得超过5%)。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应将计征部门提供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原件和代征税款协议,审核后据实填写《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作为办理付款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七条 “代征代扣手续费”是支付给代收、代扣和代征人的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新国税发[1999]123号)文件规定,对“代征代扣手续费”
专项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在“代征代扣手续费”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改变“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用途;(二)虚列“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支出;(三)扩大“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四)“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结余未按规定结转下年,挪用结余款;(五)故意多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代征代扣手续费”以取得回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在“拨入经费”的二级科目“项目支出经费”下设置三级科目“代征代扣专项”科目(编码4010203);在“拨出经费”的二级科目“项目支出经费”
下设置三级科目“代征代扣专项”科目(编码5020203)。
第十一条 收到上级拨入“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的二级科目“项目支出经费”中的三级科目“代征代扣专项”。
向下级拨出“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时,借记“拨出经费”二级科目“项目支出经费”中的三级科目“代征代扣专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十二条 发生“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支出时,借记“税务经费支出”四级科目“代征代扣手续费”科目(编码507020307),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或“现金”科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1.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略)
2.自治区国税系统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支出凭证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