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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6]232号

颁布时间:1996-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成都、重庆市):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自1996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其出口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各地必须根据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对目前所辖有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并将相关内容输入计算机,作为退税审核的基础数据和管户库资料。出口企业必须使用唯一的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海关代码,并提供海关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报当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备案。各地如增加出口企业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内容尤其是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发生变更,应在变化后的一周内将情况上报省局,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出口企业名称、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上报省局。

  三、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一律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采取由主管出口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且必须执行两次录入。

  四、各地外CE)贸公司的出口业务若分部门进行财务核算的,必须设定部门代码且按此进行退税申报,同时将部门代码报当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备案。

  五、出口企业对其出口货物需追加商品扩展码或自定计量单位的,应报经当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审核备案,由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将商品扩展码或自定计量单位输入计算机,并在本年度内不能更改。

  六、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按月进行,当月申报上月累计未退税单证,且每月只申报一次。退税申报应先由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初审退税单证后,返出口企业填列《出口货物退税进隽霉证申报明细表》(简称进货申报表,下同)j《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企业将上述符合规定的申报表及装订成册的退税单证报当地外经贸委(局)稽核签章,最后送当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进行微机录入、审核。

  七、对于1996年4月1日前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管理,仍坚持函调制度。出口企业报送进货凭证和填列《进货申报表》只包括无需发函及发函且回函确认无问题部分;对于1996年4月1日(含4月1日)后购进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需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相关内容填列《进货申报表》。

  八、对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税,属委托加工的,应将原材料购进凭证和加工费凭证填列《委托加工申报表》,然后将购进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均按出口商品的商品码逐一填入《进货申报表》中的各项;属作价转售的,若抵扣税额小于当期退税额,可将抵扣税额在当期微机审核生成退税额后一次性输入计算机,予以抵扣,若抵扣税额大于当期退税额,可将抵扣税额分批予以抵扣。

  九、各地要指定专人按月接收海关报关单、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收汇核销单等外部电子信息,并建立严格的电子信息接收和数据软盘移交制度。各地计算机管理部门应主动向省局计算机中心于每月28日后提取上月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每月22日前提取当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电子数据,并及时将接收的数据以软盘形式移交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各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要与当地外汇管理局密切联系,及时接收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软盘。

  十、对已开具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的出口货物,若发生退关退货或内销给非出口企业,各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在办理缴销手续后,须通过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将缴销信息输入计算机并转交当地计算机管理部门上传。

  十一、各地须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录入、审核、检查、统计分析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十二、用于出口退税审核的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用。为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必须对外来数据软盘在读入计算机前先进行病毒检测,同时严禁读入游戏软盘。

  注:国税发[1996]79号文已编入上册汇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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