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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呈报三户国有企业欠缴“两金”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50号

颁布时间:1997-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7]1号财综字[1997]1号;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经过认真清理,现呈报三户企业所欠“两金”请予审批。

    此三户企业,共清理拖欠“两金”总额为5.29亿元,其中能交基金3.28亿元,调节基金2.01亿元(见附表)

    新疆石油管理局是欠缴“两金”的大户,自1984年至1993年底共欠交“两金”亿元,其中能交基金3.19亿元,调节基金1.94亿元。欠缴的主要原因是,石油局各主力油田均进入中后期开采阶段,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勘探和开发新油田又缺少必要的资金,加上近年来影响成本上升的因素不断增加原油成本逐年提高,截止目前企业累计亏损4.3亿元,其中1996年度亏损1.9亿元,拖欠“两金”

    确已无力上缴。

    乌鲁木齐石化总厂、新疆卷烟厂欠缴“两金”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经济效益不高,贷款数额大,历史包袱重,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大化肥装置和聚酯工程全部依靠国外贷款建设,1994年还贷金额1.56亿元,1995年还贷金额312亿元,以后将逐年增加,企业油品市场又受进口成品油冲击,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只能免强维持生产经营。新疆卷烟厂历史性潜亏严重,1994年财政批准处理资产损失2,00 0多万元,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确已无力清缴“两金”。

    鉴于上述实际困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7]1号文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对上述三户国有企业所欠“两金”5.29亿元,全部给予豁免照顾。

    请审批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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