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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41号

颁布时间:1997-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解决各地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库存积压问题,曾以文件国税明电[1996]45号通知,允许将部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只限在本省内使用(我区由于库存量较小,没有进行改版工作)。由于上述措施尚不能完全解决库存积压问题,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7]21号规定,对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可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在全国范围使用。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区局决定,我区暂不进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但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对区内一般纳税人取得外省(区)

  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票的识别和抵扣审核工作,现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后,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具使用。外省、区以前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

  戳记,仍按总局规定仅限于当地范围内使用。

  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按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33号规定执行。

  三、对于未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继续按原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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