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行发[2006]14号
颁布时间:2006-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陕劳社函[2005]113号)收悉。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省重新核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对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可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企业内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得收取鉴定费。
二、职工因工负伤(含患职业病)或因病(含非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鉴定机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鉴定费,市级鉴定机构按每人次200元收取鉴定费。
三、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再次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原鉴定单位承担。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主要用于聘请医疗专家的劳务费、印制劳动鉴定所需的表、册、卡、证工本费及召开劳动鉴定会议费等。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
五、劳动鉴定过程中,需对被鉴定者进行的各项辅助检查,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执行。
六、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其他有关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