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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慈政办发[2006]9号

颁布时间:2006-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政府投资性公司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和财政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经营效益和财政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两部门合称“委派部门”)派驻投资性公司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和派驻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委派范围:

  (一)市属政府投资性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性公司”);

  (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三)其他应委派的投资性公司及建设项目。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投资性公司和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派驻单位”),由委派部门确定。

  第五条 委派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招聘、委派、培训、考核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派驻单位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参与有关活动,如实、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资料和反映情况。

  第七条 财务总监对委派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委派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八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采用聘任和委任两种形式。聘任是指委派部门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委任是指从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中直接选任。

  第九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取得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会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会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财会工作1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一般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因渎职给国家、企业、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不能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投资性公司财务总监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投资性公司的有关业务会议,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研究,掌握投资性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业务情况,行使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

  (二)监督投资性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况,督促指导投资性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

  (三)审核投资性公司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对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具有建议权;

  (四)查阅投资性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档资料,审查财务收支内容和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监督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稽核监督权;

  (五)审核投资性公司拟订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投资方案和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参与投资性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固定资产投资及购置、资产处置、出租、股权转让等决策活动,以及经济合同签订、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督促投资性公司执行报批程序,并对投资、融资、担保及重要经济合同履行等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七)监督投资性公司财务运行和资产变动情况,督促投资性公司落实经营责任制,对投资性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具有评价权;

  (八)委派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派驻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委派部门报告: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

  (二)对外投资、融资、担保、固定资产投资及购置、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事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任意占用、借用、调配下属企业资产的;

  (四)挪用、截留、转移、隐匿、私分国有资产及拖欠应缴税费的;

  (五)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大额资金流动及支出,非常规性的利息支出和工资性支出等资金支出和流动不符合规定的;

  (六)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发生诉讼及较大金额索赔的;

  (八)委派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应向委派部门报告投资性公司季度总资产及净资产变动情况。财务总监离任时,应向委派部门报告该投资性公司概况、制度建设情况、经营管理状况、存在问题及相应建议。

  第四章 建设项目财务总监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业务会议,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审查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四)审查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及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会计核算的正确性;

  (五)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有关工作;

  (七)对建设单位财会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方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具有建议权;

  (八)委派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派驻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委派部门报告: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的;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较大变动的;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

  (六)发生诉讼及较大金额索赔的;

  (七)工期延误对投资造成影响的;

  (八)财务机构不健全或财务负责人变动的;

  (九)未按规定支付工程建设支出的;

  (十)委派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应向委派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20日内,财务总监应向委派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概况、投资执行、建设管理、财务管理及投资效益评价等情况。

  第五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由委派部门进行管理。聘任、委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由委派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继续聘(委)任或解除聘(委)任。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聘任期间的工资实行年薪制,年薪额度由委派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工资采取按月预发,年终考核后结算兑现的办法。各类社会保险按聘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人事关系可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财务总监委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委任时的有关约定执行。

  财务总监不得在派驻单位享受工资及其他收入待遇。

  财务总监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派部门可确定财务总监监管一个或多个投资性公司或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与派驻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派至该单位任职。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严格保守派驻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严格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对派驻单位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不制止或不报告的;

  (三)与派驻单位串通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的;

  (四)工作中违法乱纪、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

  (六)接受派驻单位给予的报酬和福利,或者违反规定向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委派部门对财务总监建立业务档案,定期召开财务总监例会,加强业务指导和教育。对财务总监提交的报告,委派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向委派部门作出述职报告。委派部门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对财务总监任免、续(解)聘及奖惩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委派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一)财务总监向派驻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节支巨大的;

  (二)及时制止派驻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及时制止派驻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派驻单位要配合委派部门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管理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派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 委派部门受理派驻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及群众对财务总监的来信来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慈溪市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委派暂行办法》(慈政办发[2003]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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