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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京地税计[2006]48号

颁布时间:2006-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各现金退税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中关于“保证税款安全和最大限度减少现金退税数量”的精神,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现金退税业务时应从严把关,积极鼓励纳税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帐户办理税款的退付。对纳税人未在本市各商业银行开设结算帐户,通过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缴纳税款而发生的退税,可将税款直接退到纳税人原缴款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二、对确需办理现金退税的,退税申请人除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写明退税原因及依据外,应在退税申请中注明“退付现金”字样、退税申请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并提供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税种,对退税申请人提供的原完税凭证的“缴款单位(人)”或“纳税人”名称与退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退税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办理现金退税的,计会部门应在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在退还书备注栏注明“退付现金”字样、原完税凭证字号及退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按退库审批流转程序,最迟于次日将《税收收入退还书》及有关退税审批件(退税申请书)和原完税凭证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一并送达当地国库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退税受理部门应根据已签发的办理现金退税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及时开具《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一式两联,格式附后)并加盖公章,由退税申请人签收后,第一联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交退税申请人,退税申请人应按《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注明的要求到指定的银行领取退税款。

  四、国库收到税务机关签发的需退还现金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后,应及时审核办理。审核无误的应于下一工作日营业终止之前将退库办结并交换或交送至办理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

  经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协商确定,各区县代理支库所在商业银行支行营业部(室)为本区县纳税人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鉴于西站支库业务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办理,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工商银行西客站支行营业室为办理西站地区纳税人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

  五、办理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在收到退税申请人的《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兑付手续:

  (一)核实该笔退库资金是否划转到位。若退库资金未到,银行可拒绝兑付,但应向退税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二)查验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核查退税申请人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及《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中注明的原完税凭证字号与《税收收入退还书》中注明的号码是否一致。

  核对一致后,将《税收收入退还书》的第四联(收帐通知)、证件以及等额现金一并交退税申请人。

  六、退税申请人逾期(指收入退还书填发日期后的第四十个工作日)未到指定银行领取的,指定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库部门办理退回手续。退回时,指定银行应填制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各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由指定银行做有关科目借方凭证,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与收入退还书收帐通知联一并划转原付款国库。国库收到退付款项后,按照《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中“预算收入退付退回”业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帐务处理。

  七、各区县地税局、国税局、各支库及办理现金退税的各指定银行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共同做好现金退税工作。税务机关对签发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及其《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各支库要监督办理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确保应退现金税款及时、准确地退给纳税人。

  本通知下发后,原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200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京财预〔2002〕1101号)文件中规定的现金退税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现金退税指定银行名单

  2.《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式样

  二ОО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1:现金退税指定银行名单

  东城:工商银行王府井支行营业室

  地址: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37号

  西城:工商银行长安支行营业室

  地址: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乙6号

  崇文:工商银行崇文门外大街支行

  地址: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宣武:工商银行樱桃园支行营业室

  地址: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15号

  朝阳:工商银行朝阳支行营业部

  地址:朝阳区朝外大街1号

  海淀:工商银行海淀镇支行

  地址: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5号

  丰台:工商银行幸福街支行

  地址:丰台区丰台镇东幸福街6号

  石景山:工商银行石景山支行古城分理处

  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3号

  门头沟:工商银行门头沟支行分理处

  地址:门头沟区新桥大街16号

  燕山:工商银行燕山支行迎风分理处

  地址:房山区燕山迎风街中路7号

  昌平: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城关分理处

  地址:昌平区昌平镇南大街26号

  通州:工商银行通州支行新华分理处

  地址:通州区新华大街155号

  顺义:工商银行顺义支行营业室

  地址:顺义区仓上街1号

  大兴:工商银行大兴支行营业室

  地址:大兴区兴政街24号

  房山:工商银行房山支行良乡分理处

  地址:房山区良乡西潞北大街32号

  怀柔:工商银行怀柔支行营业室

  地址:怀柔区商业街23号

  密云:工商银行密云支行营业室

  地址:密云县鼓楼南大街7号

  平谷:工商银行平谷支行营业室

  地址:平谷县城府前西街14号

  延庆:工商银行延庆支行营业室

  地址:延庆县东大街37号

  开发区: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18号

  西站:工商银行西客站支行营业室

  地址:海淀区什坊院3号(西金大厦)

  涉外(地税):工商银行王府井支行营业室

  地址: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37号

  涉外(国税):工商银行樱桃园支行营业室

  地址: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15号

  说明:

  地税涉外分局:地税涉外库所在银行为工商银行新东安分理处,但办理退税时由王府井支行营业室退付。

  国税涉外分局:国税涉外库所在银行为工商银行陶然亭分理处,但办理退税时由樱桃园支行营业室退付。

  附件2:《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式样

  退税申请人:                 身份证明号码:

  退税金额:(小写):           元   大写:

  原完税凭证种类:                 字号:

  取款银行名称:

  取款银行地址:

  提示:

  退税申请人请在收到本通知五个工作日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持本通知单和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

  退税申请人逾期未到指定银行领取的,指定银行将退付的款项退回原付款国库,退税申请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退税手续。

  (税务机关签章)

  (签发时间)

  退税申请人签收:(签字)             签收时间:

  ――――――――――――――――――――――――――――――――――

  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通知联)

  退税申请人:                 身份证明号码:

  退税金额:(小写):           元   大写:

  原完税凭证种类:                 字号:

  取款银行名称:

  取款银行地址:

  提示:

  退税申请人请在收到本通知五个工作日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持本通知单和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

  退税申请人逾期未到指定银行领取的,指定银行将退付的款项退回原付款国库,退税申请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退税手续。

  (税务机关签章)

  (签发时间)

  退税申请人签收:(签字)              签收时间:

  《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填开说明

  一、本“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备查联”由税务机关签发后留存备查,第二联“通知联”签发后交退税申请人。

  二、税务机关在签发时,退税申请人应在“退税申请人签收”处签署姓名及日期。

  三、“通知单”中各项内容填写要求如下:

  1、退税申请人:应按《收入退还书》中的“收款单位(人)全称”填写;

  2、身份证明号码:应按《收入退还书》中“备注栏”中的“身份证明号码”填写;

  3、退税金额:应与《收入退还书》中“退库金额合计”相一致;

  4、原完税凭证种类:按退税申请人提供的原完税凭证种类填写,即填写:“缴款书”、“完税证”、“罚款收据”或“其他”;

  5、原完税凭证字号:应按《收入退还书》中“备注栏”中的“原完税凭证字号”填写;

  6、取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按本局对应的现金退税指定银行名称及地址填写。

  四、“通知单”边沿尺寸为15cm×21cm,区县局可自行印制或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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