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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82号

颁布时间:2006-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的税收管理,规范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征税款等行为,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

  2.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表

  3.委托代征税费证书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6.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7.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

  8.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式样)

  9.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

  附件一 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

  代征单位名称:

计算机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基 本 情 况 和 理 由      
代征事项     证书编号    
专职代征人员     专用存款帐号    
代征期限    
各部门意见 
               
                
法制部门意见       
主管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市局意见     主管处室意见: (章)  主管局长意见: (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用表,市局在委托代征单位的确立和终止时使用;

  2、本表基本情况和理由中应注明代征人符合代征主体资格的相关情况;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区县局营业税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区县局征管部门留存,一份报市局备案使用,代征税种、税率、手续费比例等详细内容见附表。

  附件二 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表

  委托证书号: 委托事项:

委托代征税(费)种 具体标准                   
税率                   
计税依据方法                   
申报方式                   
申报期限                   
手续费支付比例、时间                   
是否使用发票    
发票管理要求    

  审核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为《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的附表,一份委托代征协议涉及多个委托代征事项的,需按委托代征事项分别填写《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及附表》。

  附件三  委托代征税费证书

  京地税+区县简称+代征+〔年份〕+顺序号

  (受托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委托你单位代征

  事项的相关税款,代征内容、程序和要求,按协议书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

  电话: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折票)(以下简称《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并代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一)营业税按发票金额合计的3%计征。

  (二)城建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计征。

  (三)教育费附加按按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

  (四)个人所得税按营业收入的3.3%计征。

  (五)印花税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计征(承、托运双方各万分之五)。

  二、委托范围:对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代开《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并代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向乙方提供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

  (三)向乙方及时、足量提供必需的表证单书;

  (四)对乙方的代征、代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六)协助乙方的代征、代开工作,帮助解决乙方代征、代开工作中的问题。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甲方委托,代开《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并代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根据相关规定刻制“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用章”,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代开《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乙方需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码;

  (三)乙方在代开《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时应先代征税款后再为其开具发票,对未代征税款的,乙方不得向其代开发票;

  (四)根据代开代征工作的需要,及时向甲方领取并按规定使用各种表证单书,不得自行印制或以其他形式替代;

  (五)乙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

  (七)按规定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

  (八)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代开代征的相关资料,并分户整理归档备查;

  (九)对于代开、代征工作中出现的特殊、疑难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对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的,应于24小时内报告甲方,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十)代开票中介机构在代开票时凡发现代开票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对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应通知纳税人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同时将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单及其运营许可证号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十一)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

  (十二)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破产、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十三)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乙方应向甲方报送的资料

  (一)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报送方式为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二)甲方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代征税款的解缴入库

  乙方应在代征当月月末终了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当月代征的税款进行汇总,填开税收缴款书,并于十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同时将填报的《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报送甲方。

  七、税收减免

  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税款,并同时告知纳税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八、代征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按代征税款的 税 %、 税 %、 税 %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按季支付,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代征手续费支付申请,由甲方依据国家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理支付手续。甲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乙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义务,甲方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甲方提出纠正要求后乙方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乙方不按期解缴税款,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解缴,并从逾期未缴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按日支付应解缴税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四)代征人违反协议书规定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代征人追缴未征、少征的税款及滞纳金。代征人在期限内未能追征的税款和滞纳金,由代征人向税务机关缴纳,并还应向税务机关支付相当于滞纳金一倍的违约赔偿金。

  (五)乙方丢失税收票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中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可就本协议提出修改意见,并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主管上级各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五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个人)名 称     计算机
代 码 
  
申请单位(个人)详细地址     电 话    
申请人
税务登记号 
                                                     
主管税务机关    
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付款单位(个人)名 称     电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付款单位(个人)税务登记号码                                                       
提供服务 (劳务)项目     金额
大写 
  
提供服务 (劳务)项
目的原因 
  

应纳税种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 附  加  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金 额                
完税凭
证号码 
              

经办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上由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写 
经办人:       复核:        (签章)
                      年  月  日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具金额    
开具发票份数(大写)    

  注:1、此表的编号按流水号填写;

  2、此表一式两份;

  3、附件内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

  4、此表应与附件内容合并存档。

  附件六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中介机构名称: 中介机构代码:

序号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  开票金额  承运单位名称  承运单位识别号  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  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  备注 
                                
                                
                                
                                
                                
                                
                                
                                
                                
                                
                                
                                
                                
合计  ————  ————                         

  注:1、本汇总清单由代开票中介机构每月汇总,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承运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是为了统计承运单位所属的承包人、承租人、人等“双定”税款与开票征收税款的年终清算。

  3、“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及代码”是指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名称及代码。

  4、“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填,否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5、本表为A4竖式。

  附件七 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上期结存  本期领购  本期用量  本期结存 
开具数量  作废数量  缴销数量  合计 
份  份  份  份  份  份  份 

  填表人: 复核人: 附件八 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式样):

100000000123456789 ①  北京市XX地税局 ②  1234567 ③  

  注: 1、①为中介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宽度为3cm;

  ②为中介机构主管税务局名称,宽度为3cm;

  ③为中介机构主管税务局代码宽度为2cm;高度为1cm.

  2、开票人专章由中介机构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3、开票人专章加盖在货物运输业发票下方正中央。

  附件九 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 代征单位名称:

计算机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基 本 情 况    
代征事项     代征证书编号    
专职代征人员     专用存款帐号    
申请代征年度    
主管税务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区、县营业税主管部门意见  区、县主管局长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市局意见     主管处室意见: (章)  主管局长意见: (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用表,市局在委托代征单位的年审时使用;

  2、本表基本情况中应注明代征人符合年审条件的相关情况;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县局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报市局备案使用。

  二ОО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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