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办函[2006]21号
颁布时间:2006-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省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有关编码规则的要求,省局重新编制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编码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必须按照《编码规则》的要求,对现有征管软件中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全面的清理(不含2006年1月1日前已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凡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重码的,必须重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取得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在现有征管软件中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业户重码的,应按补码规则补码,并在现有征管软件中变更纳税人识别号。鉴于总局即将部署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对上述经清理重新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和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各市应在税务登记换证阶段统一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换发新证。
二、各地在清理期间,对需要补码的,应按《编码规则》手工操作进行补码,数据转换到省局集中的环境仍然出现重码的,由程序对重码的去除后两位重新补码。
三、目前我省特殊纳税人识别号和临时登记纳税人或无照经营纳税人识别号编码情况与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差异较大,各市应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编码规则》进行变更,重新编码。
四、以上工作必须在数据转换前完成,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