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6]129号
颁布时间:2006-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享受农业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温地税政[2006]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精神,通过对新鲜葵花瓜子、新鲜花生的筛选、清洗、蒸煮、烘干、分包等初加工处理,制成的葵花瓜子、花生,可归属《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中水果初加工范围。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