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2003]174号
颁布时间:2003-04-01 16:33:43.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两局”)在查处涉税案件工作中相互协作,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大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局”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中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沟通,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两局”接到属于对方税务局管辖的举报案件线索,应当在接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或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同级税务局,案情重大紧急的,应当在接到后的24小时内转交。
第四条 “两局”接到上级税务局下达的专项检查计划后,要及时互通信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稽查或对纳税共管户的检查,“两局”可以组成联合检查组,尽量减少对同一纳税人的检查次数。
第五条 “两局”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及对方税务局管辖范围的税务违法行为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对方税务局,并提供相关资料。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中,对纳税人违法结果与地方税务局管辖税种有关联的,应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抄送同级地方税务局。
第六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案件按照谁主办、谁牵头移送的原则办理。如果拟移送的涉税案件中有“两局”管辖的税种,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前,主办案件的税务局应将拟移送涉税案件的稽查结果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对方税务局,需要对方税务局配合查处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应当在书面通报中说明,有关税务局要积极配合,及时将有关证据资料按照要求送交拟移送案件的税务机关。
第七条 “两局”在税务检查中需要对方税务局提供有关证据和信息资料的,应书面通知对方税务局,有关税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 “两局”在办理涉税案件中遇有意见分歧时,应积极协调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报请各自上一级税务局解决。
第九条 “两局”应当建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通报各自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情况,商讨解决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修定税务稽查协作工作计划,交流工作经验和稽查技能。
第十条 “两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信息情报交流制度,确定联络员,定期交换与稽查有关的信息情报资料,及时解决协作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