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6]41号
颁布时间:2006-04-11 15:48:47.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规范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是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是保证征纳双方各项权利的行使和各项义务的履行的操作规范。《通知》规范了67个式样的税收执法文书,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保证税收执法文书合法、规范、有效的使用起着重要的作用。各直属局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并以此为契机,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做好准备工作。 2006年5月1日起使用《通知》中的税收执法文书(发票领购簿除外),省局2005年9月印发的《海南省地税征管业务规程表证单书》中的下列文书从即日起停止使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税务证件遗失申请审批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审批表》、《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书》、《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复业单证领取表》、《核准停业通知书》、《纳税人纳税定额申请核定审批表》(适用个体经营)、《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发票换票证》、《调验空白发票收据》、《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阻止出境通知书》、《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扣缴税款(罚款)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
其他继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三、《通知》中税收执法文书未注明联次的,均为一式一份。
《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存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三份,一份由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二份随纳税人到经营地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留存一份,一份由纳税人向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税务机关存档;《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二份,一份报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纳税人留存;《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纳税人留存;《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纳税人留存;《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纳税人留存;《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纳税人留存;《发票换票证》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纳税人留存;《调验空白发票收据》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纳税人留存;《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纳税人留存;《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纳税人留存;《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各级税务机关分别留存一份;《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一式三份,一份随同《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四、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一)文书名称均采用“××税务局”或“××税务局(稽查局)”,如“海南省文昌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文书字号统一为“××地税 〔 〕00000号”,各直属局简称为两个字,序号第一至第二位为税务分局(税务所)识别码,第三至第五位为文书序号,如上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文书字号为“文昌地税 通〔2006〕00001号”。
五、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三种执法文书进行相应调整。《发票领购簿》仍继续使用现行文书式样;《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按省局调整后的式样印制,表样见附件4,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纳税人留存;《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第三条应修改为“若拟对你罚款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实行不规范文书曝光制。每半年各直属局对税收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和有效进行审核检查,对不规范的税收执法文书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税务人员开展不规范文书讲评,共同查找错误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执法文书制作质量。
七、税收执法文书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各直属局的征管部门具体负责税收执法文书的印制、发放和保管工作。有条件的直属局可利用计算机填开税收执法文书,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八、请各地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税收执法文书的使用和管理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