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6]127号
颁布时间:2006-05-24 09:39:55.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 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决定》(渝委发〔2005〕13号),在“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及各分支机构向农业企业等提供贷款业务给予政策照顾。因此,经市政府批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及各分支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贷款业务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集中向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统一申报缴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及各分支机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缴纳地点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