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2]526号
颁布时间:2002-12-31 17:33:39.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使用计算机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继续使用“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机用)”,其使用范围控制在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予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二、《新疆地税管理信息系统》(XDSMS5.0)新款软件即将下发各地使用。“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机用)”可在新款软件“发票管理”子系统——“代开发票”模块中开具:“一体票证”可在“征收管理”子系统——“申报征收”——“一体票证”模块中开具。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