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06]58号
颁布时间:2006-04-13 09:19:25.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家税务局各区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对按新优惠方式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统一使用《企业减免税申请预核定表》、《企业减免税申请预核定调整表》(见附件)。
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当涂县地税局、市区各地税分局要在次年1月底前,填写《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情况交换单》(见附件),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按规定扣减企业所得税。若国、地税相关分局征管范围不一致的, 由市国税局所得税科统一协调。
三、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情况交换单》“企业名称”栏后增设一栏“税务登记证号”。
四、年度终了企业预核定(调整)减免税按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五、对持《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限制性行业外),按月减免税限额依次减免该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个人所得税;当月领购发票应纳税额超过月减免税限额部分应当征税。
六、对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餐饮业户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酒水单》。
七、市区各地税分局应严格控制优惠户核定额下调并建立《核定额下调情况》台帐;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户的核定额下调,在2006年度内应报市局法规科核准;从2007年1月1日以后,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户的核定额下调幅度超过20%的,每季末10日内报市局法规科备案。
八、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且减免税期限未满的个体经营者,市区各地税分局应逐户统计已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剩余时间、本年已减免税数额等情况,于4月底前上报市局法规科。
附件:1.企业减免税申请预核定表(略)
2.企业减免税申请预核定调整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