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6]188号
颁布时间:2006-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户籍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及核发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式样见附件1)。本着节约资源、减少损失、尽量降低纳税人负担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原正本外框不能使用的,可申请领购新的外框。对2006年8月1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正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鉴于本次换证不更换正本外框,税务登记证件制作的业务量大大降低,为保持制作税务登记证件的连续性,经市局研究,决定仍由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承担印制业务。换发税务登记所需用证件、资料的种类、规格、式样、质量要求、定购价格,由市局按照总局的规定和标准,统一签订印制合同。区县局需用各类证件、资料数量由各单位向印制厂家提供,并直接与印制厂家进行货款结算。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仍按《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3〕6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2006年1-7月新办、补办、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归国留学生、三峡库区移民办理登记的,继续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核准免交收费未到期的也不予收费。各单位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统计。
七、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见附件2)。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八、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的换发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涉外企业纳税人与内资企业纳税人适用相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纳入统一的税务登记管理,此次换证也统一组织进行。
九、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2006年8月1日起全市地税系统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各地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交的资料此次全市地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填报《税务登记表》(见附件4)。同时,还应按照不同类别填报《税务登记补充信息采集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登记信息表》(见附件5)。为提高办税效率和资料数据的准确性,市局制发了上述文书的EXCEL电子表格,该电子表格放在“重庆地税”网站()《资料下载》栏目,纳税人可以下载填报。报送电子文档的纳税人仍应按照规定同时报送加盖印章的纸质文书。
纳税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还应出示、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十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及应提交的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回旧税务登记证件,并统一进行销毁。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发文之日-7月31日)
各区(市)县局要采取多样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重要意义,做好换证准备工作。税务登记证件相关软件由市局统一修改下发。
(二)换证实施阶段(8月1日-11月30日)。
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设置换证工作点,对纳税人实行分期分批地办理换证手续。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在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各项基础信息进行全面更新。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作好换证工作总结,不断改进工作,及时上报换证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十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清理漏征漏管户,打击偷逃税行为,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详尽的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尽量减少纳税人排长队和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广泛宣传,加强协调市局与国税局将于7月下旬联合在《重庆日报》和《重庆晨报》刊登换证公告,并统一印制换证公告下发各单位。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重要意义,应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1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见附件6)。基层税务所及税收管理员应加大到户辅导宣传的力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填报各类资料、文书。在换证工作中,各单位要密切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协调一致,共同搞好共管户的换证工作。要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加强对纳税人基本信息比对,补充完善其基本信息。
(三)摸清税源,规范管理各单位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采取各种方式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要严格依法补税、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信息变更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坚持定期开展管户情况巡查,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最大限度地杜绝户籍管理盲点,使户籍管理落到实处。
在换证过程中,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市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按统一口径填登重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以及税务登记补充信息采集表等数据资料。要严格按照新的规定,准确核发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为实现全市数据集中和内外部信息共享夯实基础。要利用这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利时机,重新刷新纳税人的各项基础管理数据,全面摸清纳税人的基本状况,为今后加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特别在数据录入过程中,一定要严把审核校验关,提高数据录入质量,确保纳税人的各项基础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1.各单位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换证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2.作好换证统计和情况反映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分别于9月10日、10月10日、11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填报累计数。在宣传准备阶段结束后于8月5日前上报一次情况简报。在换证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数据汇总、分析,换证工作总结于今年12月1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本文所列附件资料文本不印发,统一放在市局FTP//征管处//《税务登记换证附件文件版》,请各单位及时下载。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3.《扣缴税款登记表》4.《税务登记表》5.《税务登记补充信息采集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登记信息表》6.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7.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