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6]85号
颁布时间:2006-07-20 09:23:12.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就我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精神,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或项目),税务机关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但必须照章征税。
三、“纳税人识别号”在特殊情况下的编制规则。
(一)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一般为业主身份证号码。但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发生房屋、土地经营和车辆使用行为的,应纳入房屋、土地、车辆情况登记管理,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个人为业主身份证号码”的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三)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识别号”为“纳税人识别号”;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四、省局直属局和长沙市局的纳税共管户,应按照湘地税发〔1996〕035号文件第四条有关地方税务登记管理的划分原则,做好本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即金融保险企业、中央电力、石化、有色企业以及其他营业税属省级和以缴纳增值税为主所得税原属省级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及其换证工作由省直属局负责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且营业税属市级、所得税原属省级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及其换证工作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在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共管地税机关之间应及时交换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相互录入登记信息。
五、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与《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的内容为准。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先变更工商登记,再变更税务登记。
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见附件2),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岗证或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机关在审核认可后,应在税务登记表的“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栏目中分别填写“下岗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字样,再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以便自动统计有关情况。
八、为便于税收统计分析,各地在录入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国际行业”栏目时,执行“湖南地税综合征管软件”提供的细类“国际行业”标准。
九、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含国家机关)均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由主管地税机关免费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十、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与《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相关数据相匹配,各地应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中增加“批准设立机关”一栏(见附件3)。
十一、税务登记换证时,纳税人原有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应一并收回,由县以上地税机关统一销毁。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