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区域通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6]311号

颁布时间:2006-07-03 08:14:54.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局党组提出的“科学发展年”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科技手段在税收领域的运用,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市局决定在总结区县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税收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支撑,因地制宜地在全市地税系统实施“区域通办”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区域通办”服务的目的和意义

  “区域通办”是指在各局行政辖区内,税务机关依靠网络技术,通过信息集中共享,使纳税人不受税务所辖区限制,在本区、县局、分局各税务所都可以办理多项涉税事宜的一种工作模式。通过实施“区域通办”服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地点,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建设,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办税服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原则

  (一)方便纳税人原则。各局要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利用网络优势,增加“区域通办”服务项目,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规范统一原则。各局要制定内部统一的工作标准,使纳税人在各个窗口都可以享受到规范的服务。

  (三)协调配合原则。各局要进一步梳理工作流程,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信息交换,确保“区域通办”服务的有效实施。

  (四)统筹兼顾原则。各局要结合各税务所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地域特点合理规划“区域通办”服务的各项工作。

  各局应本着上述原则,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区域通办”服务的实施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领导

  1.市局负责制定“区域通办”服务的基本工作要求,由纳税服务中心对各局施行“区域通办”服务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

  2.各局成立“区域通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区域通办”服务的顺利实施;由征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域通办”服务的具体落实方案、管理办法和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并对各税务所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区域通办”服务实施范围

  根据市局统一安排,各局(不包括稽查局)在本局各税务所实施“区域通办”服务。合署集中办公的区、县局、分局可维持现有工作模式。

  (三)基本工作职责

  1.纳税申报;

  2.印花税票销售;

  3.零散税源征收;

  4.有奖发票兑奖;

  5.IC卡授权;

  6.代开发票;

  7.私人机动车征收;

  8.各类表、票供应;

  9.涉税咨询。

  各局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在满足上述基本职责要求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区域通办”服务的工作内容。“区域通办”服务要与“一窗式”服务和“全程办税”服务有机结合,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四、工作要求

  (一)“区域通办”服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纳税服务工作的新模式,各局要提高认识,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组织落实好“区域通办”的服务。

  (二)所有“区域通办”事项要严格按照市局现有各项工作制度及对外承诺的时限执行。

  (三)各局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做好核心征管系统权限的放开和监管工作,确保“区域通办”服务的顺利实施。

  (四)票证管理和档案管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一)接到本通知后,各局要及时制定适合本部门的“区域通办”服务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于7月31日前报市局备案。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实施“区域通办”服务。

  (三)各局要及时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归纳,不断完善“区域通办”服务工作,并于年底前将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市局。市局将对各局“区域通办”服务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ОО六年七月三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