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4-12-03 14:54:45.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税务局
各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84)财税二字第25号《关于屠宰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现将第二步利改税以后涉及的屠税、牲畜交易税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营、集体收购单位(指有收购任务的国营商业、外贸、供销社)收购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由收购单位在收购环节交纳产品税。屠宰时,不再交纳屠宰税。收购的菜牛,在收购时暂免征牲畜交易税。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自己宰杀的生猪、菜牛、菜羊等牲畜征免屠宰税问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购买应缴纳牲畜交易税的各种牲畜屠宰,均应按现行规定交纳牲畜交易税。
农民完成派购任务后,从收购单位取回猪肉,免征屠宰税。
请转所属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