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2-07-09 13:54:12.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辽财综[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中列出的十三个部门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应从2002年1月1日起照章征收营业税。对收取上述费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使用税务发票的具体事宜,由省局另行下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