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6]190号
颁布时间:2006-07-14 17:04:1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市局决定对社会保险市级重点费源户管理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城各区(含直属单位)、涪陵区、万州区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缴费计划在500万元以上,其余区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缴费计划在300万元以上的参保企业,以及重庆市工业五十强企业、上市公司,纳入养老保险费市级重点费源户管理范围。
二、主城各区(含直属单位)、涪陵区、万州区范围内医疗保险费年缴费计划在300万元以上,其余区县医疗保险费年缴费计划在200万元以上的参保企业,以及重庆市工业五十强企业、上市公司,纳入医疗保险费市级重点费源户管理范围。
三、主城各区(含直属单位)、涪陵区、万州区范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年缴费计划在100万元以上,其余区县各险种年缴费计划在50万元以上的参保企业,以及重庆市工业五十强企业、上市公司,纳入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市级重点费源户管理范围。
四、各区县局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区县级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的管理范围。
五、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管理的其他事项,仍然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60号)文件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