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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6]195号

颁布时间:2006-08-24 11:32:29.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自《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229)下发以来,各直属局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行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等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发现有部分直属局工作还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欠税公告流于形式,尤其是各直属局从未按省局的要求定期报送走逃失踪纳税人的情况等。对此,省局再次要求如下:

  一、提高对欠税公告意义的认识,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交欠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严格执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前,要认真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保障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公告后依法对欠税进行积极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不得以欠税公告替代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

  四、必须按省局琼地税发[2004]229号文件的要求,每季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向社会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并将应由上级公告的欠税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在每月终了15日前上报上月走逃失踪的纳税户情况。省局将对各直属局的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五、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准确核算、统计历年欠税和本年新欠税金额,欠税金额的统计上报,征管部门和计财部门口径必须一致。

  请遵照执行。

  附件:《各市县欠税统计表》(略)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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