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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豫国税函[2007]364号

颁布时间:2007-10-22 16:31:11.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豫国税函[2009]13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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