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7]248号
颁布时间:2007-07-31 09:23:57.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后,持以下资料到区县地税局办理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请。
(一)残疾职工个人方面的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3.残疾人同企业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二)企业方面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年度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表》(附件1)
4.《企业全体在职职工名册》(附件2)
5.《残疾职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三)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认定资料
1.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出具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重庆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样本见附件7、附件8)。
2.残疾人联合会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区县地税局应自收到企业申请的20日内,根据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资格审定意见,填入《 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表》,并将表返还企业,作为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依据。
企业的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地两家税务部门管理的,企业的资格认定以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认定。
二、减征税收的具体办法
(一)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每位残疾人员年度可减征营业税限额2007年1-6月执行每人33,260元/年的限额,从2007年7月起按所在区县最低年度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年度减征限额,但总额不能超过35,000元/年。
企业在取得税务机关的减税资格认定后的次月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次月10日内持纳税申报表和以下资料到区县地税局办理减征手续。
1.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2.残疾职工工资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3.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4.残疾职工上岗考勤记录
5.《单位安置残疾人申请减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月度审核表》(附件4)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复印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减税条件的,计算出企业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小于当月企业应纳营业税额的,以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作为实际减征税额;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大于当月企业应纳营业税额的,以当月应纳营业税额作为实际减征税额。
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以上规定将减征的具体金额填入《单位安置残疾人申请减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月度审核表》,并将其中的一联返还企业作为企业每月纳税申报中减征的依据。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营业税的减征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年度结算,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为限,将结算的结果填入《单位安置残疾人减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年度结算表》(附件5)并椐此进行税款的结算。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免征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1.对已经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管理部门认定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可由企业提供《 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表》,再按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2.对未经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管理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由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的要求及程序与流转税管理部门一致。
3.企业当年安置残疾人员,计算加计扣除工资的时间,以实际安置月份计算。
4.对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从2007年度起,在季度(月份)纳税申报时,填写在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在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年度申报表“加计扣除额”中,若总局有新的明确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第四条“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或税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有关单位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资格认定有误,导致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国税、地税认定资料传递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在次年2月底前,将国、地两税局共管户的《认定信息传递汇总表》(附件6)传递给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
附件:略
1.__ 年度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表
2.企业全体在职职工名册
3.残疾职工情况统计表
4.单位安置残疾人申请减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月度审核表
5.单位安置残疾人减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年度结算表
6.认定信息传递汇总表
7.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样本、
8.重庆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样本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