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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7]1号

颁布时间:2007-01-04 09:55:03.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宁波、杭州、温州、台州、金华、绍兴、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宁波市国税局《关于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要求向下属全资分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23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规定,同意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11家全资分公司(见附件)按营业收入0.8%的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所属11家分公司名单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所属11家分公司名单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华仓储运分公司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泛海分公司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甬通分公司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物流分公司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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