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7]18号
颁布时间:2007-02-05 10:05:04.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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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应按全额在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写,同时将减征10%的收入部分在第18行“免税所得”中填列。
请依照执行。
附: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
20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