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7]13号

颁布时间:2007-03-23 14:07:08.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近接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收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浙通服务发〔2006〕1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按销售收入2%并在不超过下列额度内向所属全资企业(见附件)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2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全资企业名单及提取金额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全资企业名单及提取金额

  1、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50万元

  2、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50万元

  3、浙江南天邮电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140万元

  4、浙江省中通通信有限公司                   140万元

  5、浙江省电信线路建设有限公司               50万元

  6、浙江省电信科学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20万元

  7、浙江迪佛通信经营有限公司               20万元

  8、浙江钱塘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万元

  9、浙江中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20万元

  10、浙江迪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0万元

  11、杭州市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50万元

  12、浙江沸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50万元

  13、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60万元

  14、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60万元

  15、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50万元

  16、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50万元

  17、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50万元

  18、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10万元

  19、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10万元

  20、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50万元

  21、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10万元

  合   计                    1200万元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