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7]16号

颁布时间:2007-01-23 14:17:38.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6〕129号)的规定,按照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管理“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工作要求和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全面加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经省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就加强我省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减免工作必须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黔地税发〔2006〕89号)的规定办理,严格按照减免税申请受理、审批权限、审核审批的办法执行,强化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和减免税备案工作。

  1、对报批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采取项目审批和金额审批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均由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项目审批一般适用于纳税人依法申请减免以后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已预缴但未汇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项目方式进行审批。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金额审批一般适用于纳税人依法申请减免以前年度缴纳和对纳税人申请时已预缴并已汇算的企业所得税。

  无论实行何种审批方式,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受理的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表见附件1),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表及纳税人基础资料报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直接向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应立即

  指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指定表见附件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2、自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批复减免税之日起,纳税人要求退还已缴纳的税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办理退库手续。

  3、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宜,有审核审批权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实行集体审核审批制度,集体审核审批成员应由本局有关领导及法规、计会、监察、征管、所得税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4、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减免税建立台帐,内容包括:(1)企业经济性质、主营业务、成立时间;(2)纳税人申报减免税金额、本级或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金额;(3)减免税理由、依据、减免期限;(4)减免税用途及其它。

  (二)加强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以下简称“财产损失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以下简称“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执行,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

  1、纳税人财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O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万税务局审批。

  2、省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申报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审批,须由省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后会签法规部门同意再批复,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财产损失须经省局所得税减免合议小组审定后批复。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财产损失审核审批意见转呈表(见附件3)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直接转呈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直接向有审批权的地万税务机关提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应立即指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指定审核表见附件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IO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4、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财产损失建立台帐,内容包括:(1)纳税人经济性质、主营业务、成立时间。(2)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金额、本级或上级机关批准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3)财产损失类别(分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等)。

  (三)加强已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发〔2004〕223号)的要求加强取消和下放

  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弥补亏损建立台帐,内容包括:l、亏损年度、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2、已经弥补的亏损年度、弥补金额、待弥补的金额;3、弥补亏损所得的类别(分应补税投资所得、不需补税投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各项所得各自弥补亏损的金额等。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发挥税源管理、法规、稽查等部门的作用,在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中应把享受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弥补亏损等纳税人作为工作重点或检查管理对象。各市(州、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当年7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时应附本地区财产损失明细表(见附件5)、减免税明细表(见附件6)、弥补亏损明细表(见附件7)。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收人分析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办发〔20O6〕1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收入分析月报工作,及时体现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果,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分析的时效性、准确性、连续性、相关性。企业所得税分析内容至少应包括:

  1、月度收入情况分析。包括(1)本凡总体收入情况分析;(2)本月总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分析;(3)分行业收入情况分析;

  (4)分经济类型情况分析。

  2、累计收入情况分析。分析内容比照月度收入情况分析。

  3、弹性系数分析。分析反映企业所得税与利润总额之间的变动规律,同时还应开展分行业和分经济类型的企业所得税弹性分析。

  (五)完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O0号)的规定执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重点加强汇缴期后的纳税评估和检查。

  各级地万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汇算清缴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调增和调减所得、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全面推行新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加强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辅导、培训和服务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州、地地万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省局(所得税处)。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注重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纳税能力的分析估算。

  1、积极加强与经贸、发展与改革、国税、财政、统计、抽样调查、银行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提高信息采集和处理的质量,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关联的各种经济信息,增强将相关信息数据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比对的科学性、针对性、全面性。

  2、依托信息化手段,充分采集、利用企业的各种纳税信息资料。税收管理员要通过日常管理掌握纳税人全面的生产经营情况,健全纳税人从登记到注销的整套管理档案,为纳税评估提供实用性的数据资料。

  3、加强纳税评估人员的税收政策、会计知识、财务分析、比对判断能力以及典型案例解剖讲解、计算机操作水平等方面的培训,尤其要加强财务分析技能的培训。

  4、健全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确定预警值。一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17号)的要求健全企业所得税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二是建立两类参照指标:纳税人基期指标和纳税人所在行业平均值指标。三是根据我省未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的实际情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合理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预警值。四是注重综合评估与分税种评估的有机结合,探索构建多税评估、联合评估的管理运行平台。 (七)有重点地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6〕129号)的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工作。首先应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本地区纳税人基本情况。其次要针对纳税人的税源规模、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方式、信誉等级等合理进行分类和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属地管理和税源规模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信用等级,探索分行业管理办法。第三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信息采集,为科学分类管理提供支撑。对未实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地区,要从2007年开始,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工作,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分类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强化以高收人者为重点的税源源泉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18号)的要求,区别不同类型,分别建立完善相应的纳税人基础信息档案。应自行选择一定数量的高收入个人为重点纳税人,

  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目前,市(州、地〕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纳税人应不少于300人,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纳税人应不少于150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年都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对其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办法,不断扩大重点纳税人个人收入档案管理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有关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包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受理等征管工作,积极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运用工作。

  (二)积极稳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按照规定逐栏逐项填写《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一户式”档案,尽可能地将扣缴明细申报资料纳入计算机管理,尚未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要求扣缴义务人暂按季报送明细申报资料。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从逐步提高重点行业、企业扣缴明细申报率入手,积极稳妥地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2007年底以前,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医院、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公路管理、高等院校、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等行业和企业的扣缴明

  细申报率要达到80%以上,一般行业和企业的扣缴明细申报率要达到60%以上。

  (三)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和管理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重点纳税人以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对信息化建设较好的地区,在实行扣缴明细申报和为重点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总结经验,不断扩大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为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2007年省局将从各市、州、地选择部分信息化建设较好的征收单位全面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对完税证明的管理工作,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后,应在其纳税档案中注明完税证明的开具期间、缴纳税款、完税证明编号等基本情况,强化比对分析,提升管理工作水平。

  (四)强化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通报工作,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按月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深化按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按地区、按行业的细化分析,及时掌握个人所得税收入变化情况,通过收入分析发现和堵塞征管漏洞。

  1、收入分析内容至少应包括:

  (1)当月收入总体情况和特点,当月收入分项目同比增减变化原因;

  (2)累计收入总体情况和特点,累计收入分项目同比增减变化原因;

  2、要求:主要收入项目和增减幅度较大的收入项目要进行增减原因分析(如政策因素、偶然因素、经济发展因素等)增减原因分析应有原因、有数据、有实例,重点分析增减幅度较大的收入项目和地区,对近期政策改变导致收入变化的,要进行跟踪分析。

  (五)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纳税评估程序、方法等要求,采集评估信息,设置相关分析指标,定期对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判断,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

  通过分析确定某一期间个人所得税税源发生增减变化的主要行业、主要企业、主要群体,确定纳税评估重点对象。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开展的时间和范围,制定评估计划,对确定的纳税评估重点对象,要保证每年至少评估分析一次。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与国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

  关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搞好协作配合,对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核定征收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等问题,要与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及时联系,加强沟通和协调,保持执行政策的一致性。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二)加强对所得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减免税效果进行定期的调查研究和评价工作。通过各种分析对比,掌握和了解执行所得税政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综合评判其效果,及时发现并解决执行政策中的问题。对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疑点。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要作专题调研,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加大检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合理调配力量,将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所有税种综合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要对长期零申报(连续三年)、“长亏不倒”的企业,以及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异常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的做法。对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予以震慑,以儆效尤。

  (四)加强所得税业务培训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所得税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相关人员熟悉新的所得税税政业务和管理技能,采取措施,调整充实所得税业务管理人员。

  四、此通知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制定的所得税管理规定与此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表:略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