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7]186号
颁布时间:2007-08-02 08:56:46.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对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对废止文件中涉及到的减免税项目要及时恢复征税。
二、各单位在上报困难减免时,引用的政策依据要规范,不得将已取消的单行规定作为减免税的政策依据。
二OO七年八月二日